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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缴纳保费 保险公司不赔偿
时间:2016-03-01 10:37:02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旷心怡)阆中的何女士近期很是惆怅,父亲得了食道癌,自己一方面为父亲的身体担忧,另一方面还要为父亲巨额的医疗费而着急。正在一家人一筹莫展的时候,一张父亲得病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安享人生险单给了一家人希望。何女士立马跑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可保险公司的答复却让她高兴不起来。
2010年,考虑到父亲已经快60岁的人,何女士便在阆中某保险公司处为父亲购买了“安享人生险”,保险合同约定,何女士每年需缴费1315.5元,由何女士的邮政银行储蓄卡中转账支付,连续缴费十年后即可享受终身保险,每年11月10日前缴费,可在截止日期后60日内延期缴纳。
2012年,何大爷外出打工,一家人对缴纳保费这个事情也抛之脑后,这年的11月便没有缴纳保费,直到2013年2月,何女士才向银行卡中存入1320元,但由于已超过延期缴纳期限,保险公司并未进行扣划。
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9月,何大爷被诊断为食道癌,巨额的医疗费压的何女士一家喘不过气来,当何女士无意中发现这个保单时,犹如看见了救命稻草,何女士便拿着保单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得到的答复却是何女士在2012年就已经没有缴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无法办理理赔。当听到这个消息,何女士感到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在多次协商无果后,2014年5月12日,何女士以父亲的名义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法院审理查明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了被保险人对保费的缴纳方式、缴纳期限并对超期后果进行了严格而明确的约定,且在合同中,对相应责任条款都采取了加粗提示的方式,而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并无义务催告投保人缴纳保费,导致保费超期缴纳,责任在投保人自己,故法院最终驳回了何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官告诫,《合同法》明文规定,投保人应在规定的日期缴纳保费,超过60日未缴纳保费,合同效力中止,经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协议并缴纳保费,合同效力恢复,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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