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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嬉戏受伤 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时间:2016-03-01 10:37:42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杨忠平)近日,阆中法院审结一起学生在校受伤害引起的健康权伤纠纷案,判决被告阆中市某小学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1914元,学校应承担的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承保限额内向何某赔付保险金50000元,不足部分由学校赔偿;被告卢某的监护人向原告赔偿17550元。
何某与卢某系阆中某小学六年级的同班学生。2013年5月7日上午体育课临近下课期间,何某与卢某在回教室的走廊上,二人因嬉戏相互用肩对撞,当时何某感觉肩部疼痛。学生向班主任老师反映情况,老师查看并无外伤,让其回家由家长带到医院去检查。
5月13日,何某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0日,开支医疗费12887元。后因术后切口感染,又先后在市医院、川北医学院住院治疗,共开支疗费40000多元。今年1月,何某所受损伤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何某住院期间,学校支付13000元。同时查明,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保险金额是每人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教学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何某与卢某均二人在嬉戏中应该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故二人对损害后果均具有一定过错。卢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按约定被保险人在组织实施的教学活动中造成在册学生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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