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精神病患者故意杀人获刑十五年
时间:2016-03-01 10:38:36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孙渝杰)近日,巴州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精神病患者故意杀人一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6年至2007年期间,李某某(女,死者)介绍被告人何某到其女儿在北京开开设的理发店打工,期间发生纠纷。何某因此与李某某不和,曾几次找到李某某理论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还扬言要将李某某杀死。
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何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某巷道内卖水果时看见李某某。因李某某一直在其不远处候车未离开,何某便心生将李某某杀的念头,遂持其卖水果用的刀刺中李某某左上臂、颈部、胸腹部、背部等部位。同日,李某某经巴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3年9月9日作出法技精(2013)字第618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何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3年7月2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予以刑罚处罚。根据刑法关于“:八条第三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