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杰)2010年至2014年,黎某在隐瞒自身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形下,使用伪造的房产证等,以搞工程投资为名,并以向出借人承担月息5分至2角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他人现金累计200多万元。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黎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据悉,此案受害者共有18人,被骗金额最多达到40多万元,最少的也有两万多元。部分被害人陈述,黎某采用伪造的房产证、担保书等,以自己经营沙石厂、加气站需要资金为名,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实行诈骗。
骗取他人现金后,黎某将部分钱用于自己挥霍,部分用于归还其所借高利贷本息,后因无力偿还高额债务而外逃,于2015年4月24日被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秦岭派出所抓获归案。
黎某供述,一开始,会给借钱的人按时付利息,之后借不到钱了,就想办法通过熟人介绍借钱,只要能借到钱,就承诺给别人拿高利息,随着借债越来越多,找他要钱的人也越来越多,就只得离开南江。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骗取他人现金总额达到206.87万元,属我国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判决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黎某分别退赔所骗18名被害人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