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海洋)2月18日,当事人苏某的家人及委托代理人专程到南充市顺庆法院交通事故法庭,感谢法院春节前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及时执行并支付20万元医药费,解决苏某治病燃眉之急。
据了解。2015年9月23日,被害人苏某(50岁)等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高额的医疗费让苏某一家一筹莫展,只能诉诸于法院,顺庆法院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受理后,法院交通事故法庭承办此案,但因为苏某治疗还未结束,无法确定损失金额,无法作伤残鉴定,且肇事方在支付了少部分医疗费后,采取了逃避,让案件实际上没有条件确定开庭时间进行审理。高额的医疗费不断产生,医院一直开催款通知,苏某一家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商议之下,原告遂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法院先予执行50万元作为医药费。
本案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先予执行多少医药费合适?法官向南充市中心医院调查,医院证明苏某作开颅术后已昏迷数月,气管切开,需要继续治疗,初步预计需20万元以上。春节将至,法院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医药费20万元。并征求原告代理人意见后,要求保险公司将该20万元先汇入法院账户,原告凭医院的交款凭证,向法院领取相应的医药费。
先予执行裁定下达后,经法官的执行协调,保险公司在法院限定期限将20万元汇入了法院账户。除被告支付的医药费外,原告一家已经交付了7万元医药费,原告代理人提供交费凭证后,法院第一时间将7万元发放出去,后续治疗费用根据苏某病情发放,解决了苏某治病费用之忧。
经过及时治疗,现苏某已经脱离全昏迷状态,现在手指头能够小幅移动,眼神能作低限度的交流。苏某家人感谢法院先予执行解决治病费用之忧,专程到交通法庭表达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