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中蜀)2009年11月21日,甘某驾驶运输拖拉机行至邻水县复盛乡六号桥“六号桥客运站”直线下坡路段时,右前角与元某驾驶的停在道路右边下人的长安汽车左右角相撞后,又将从长安车上下来的余某、侯某、元某三人当场撞倒碾压致死。
经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元某负次要责任,余某、侯某无责任。经查,死者余某为余清的长女,侯某为次女,余清的两个女儿同时在车祸中死亡。2010年4月27日,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甘某赔偿余清精神抚慰金20000元;余某、侯某死亡赔偿320200元;2010年12月7日受理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甘某已判刑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财产执行,致使申请人余清经济损失340200元未得到赔偿。
2014年,被执行人甘某刑满回家,其妻已患严重疾病,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人余清又患有癌症需钱治病,为治病又同其妻闹离婚纠纷,申请人余清对生活一度感到绝望。邻水县人民法院干警在执行过程中了解情况后,立即同办理余清离婚案的承办法官说明情况,和解撤诉。随后,到余清家中协调家庭关系,缓和家庭矛盾。根据我县《执行救济实施办法》及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工作的规定,决定对余清进行司法救助45000元。这次司法救助有效解决了申请人余清最迫切的生活所需,让他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党和政府、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
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家庭困难、没有经济收入的困难当事人,积极采取司法救助措施,扶贫济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救助制度实施以来,邻水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共为200余名生活困难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款100余万元,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燃眉之急,渡过了难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