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林思怡)3月25日下午,大英县人民法院蓬莱法庭对大英县首例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恶意串通,伪造重要证据,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各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
2016年1月12日,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邓某某及李某某于2006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先后3次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共计21600元,并出具借条3张。因二被告拒不偿还,特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邓某某当庭抗辩对3笔债务不知情,并表示近期和被告李某某正在闹离婚。被告的陈述让法官感觉到了案情可能另有曲折,于是重点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甄别。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被告之一李某某系原告刘某某养孙女。3张借条均系2015年11月14日由原告刘某某口述借款时间及金额、被告李某某请人代书,被告李某某一人签名,借款时间均为倒签。
庭审后,被告李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向法院出具保证书,希望从轻处罚。鉴于案情特殊,办案法官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了相关情况,院领导对该案件高度重视。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借条,虚构债权债务,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制裁,故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蓬莱法庭庭长彭蓉表示,法院是一个严肃公正的地方,对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法治宣传,强化群众法治观念,同时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竭力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