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咨询下法官。”随着一句不同于当地口音的声音传来,法庭门外来了一位异乡当事人。他向法官陈述,自己姓吴,是布依族人。2006年在福建打工时,与王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就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然而,一年前王某独自回到娘家,他来寻找时,却被告知王某已经出嫁。截至目前,王某避他而不见,也不履行母亲应负担的义务。到法庭之前,他与王某父母发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后,他才得知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法官引导吴某书写了起诉状。并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决定当天立案。第二天,法官们向王某送达了法律文书。
4月27日,是指定的开庭日期,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开庭前,法官对吴某某和王某开展了调解工作,可是为了抚养费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肯让步,无奈庭前调解失败。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父亲作为委托代理人陈述到王某认识吴某时只有16岁,由于当时年龄小、不懂事才受了吴某的骗。况且,在共同生活期间吴某对自己的女儿很不好,经常对王某拳打脚踢,在几经波折下王某才选择了不再与吴某某联系。而吴某面对王某父亲急促的语速,无法应对。经询问才表示不能听懂对方的全部语言。法官暂停了庭审活动,他询问吴某是否需要翻译,吴某却表示需要委托代理人。经过征求被告意见,法官给予了吴某委托代理人的短暂时间。庭审继续针锋相对,眼看调解处于无望境地,可是法官没有放弃。休庭调解时,法官改变了调解方法,他背对背的再次给双方做工作。他告诉吴某子女抚养费原则上是定期支付,有能力、有条件的才能要求一次性付清;他也告诉王某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双方的下一代却同样受法律保护,作为孩子的父母,其理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终于,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吴某、王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吴某子女抚养费24000元,其余的子女抚养费由吴某负担,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在这起案件中,有两个特殊性,跨省跨民族的两人,没有取得结婚证就同居生育了子女。法官在处理整个案件中充分考虑到吴某身份的特殊性,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少数民族同胞更多的帮助,这也是法律所倡导的。
(蓬溪县法院大石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