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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时间:2016-05-13 11:09:04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张丹)2015年11月23日,一对母女吴某、黄某到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称其夫黄先某生前系某区某初级中学教师,在乘坐其同事魏某的车到某区教科体局参加会议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先某无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先某所受伤为工伤;2015年11月13日,吴某、黄某以书面形式向社保局提交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支付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社保局受理后拒不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该院受理后,于12月14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所获的第三人魏某的民事赔偿是否应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数额中扣除,开展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原告所获民事赔偿不应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数额中扣除;被告辩称依据《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市社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具体事项处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告无法独立完成全部行政行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应先向事故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后其再主张支付差额。
该院审理后认为,《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对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市级统筹,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是一种内部管理制度,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确立的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补差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倍赔偿的原则相悖,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定支付原告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宣告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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