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飞 苟熙海)人身安全保护,情况紧急,刻不容缓。5月16日,记者从遂宁市船山区法院获悉,该院在受理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案中,开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据介绍,为切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工业园区法庭受理后,当日立即组织法官认真核查案情,仔细审查证据。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于某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久而久之,逐渐演变为于某经常对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威胁、骚扰唐某亲属。4月初,唐某向船山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后于某不但没有停止对唐某及其亲属的暴力、威胁和骚扰等行为,反而变本加厉。
经审查认定,唐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当日,船山法院立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于某对申请人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于某对申请人唐某的亲属实施威胁、骚扰等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出后,工业园区法庭于当天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将裁定文书送达至于某、唐某以及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等机构,让基层组织了解辖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情况,方便基层组织对受害者进行保护。
在送达裁定时,承办法官向被申请人于某释明了违反裁定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