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姐妹间共有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了亲情,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何某秀申请执行其妹何某琼、何某玉共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明执行标的物——“位于大英县大南街的房屋”已于2010年拆迁,房产证已注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损毁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本着解决纠纷、减少诉累的原则,执行人员多次通知双方到场协商,但双方在诉讼中矛盾已经激化,均不愿到场协商,特别是被执行人极不配合,总是称自己没有时间,随便申请人怎么做。
后承办人将本案提交合议庭讨论,合议庭讨论认为如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终结执行,但案结事未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亲姐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可再多做工作,切实解决问题。承办人又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从法律方面讲道理,从亲情角度做工作,最终打动了当事人,双方达成了经济补偿的和解协议,本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