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苟熙海)近期,蓬溪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蒋代亮因故意杀害蒋某珍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被处刑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1998年12月14日17时,被告人蒋代亮认为同村被害人蒋某珍家中来了社会上的人要杀害自己,遂携带一把火药枪、一把菜刀及一包石灰粉从蒋某珍家后门进入厨房。在厨房中二人相遇并发生拉扯。拉扯中,被告人蒋代亮的火药枪打响,被害人蒋某珍跌坐在地上,被告人蒋代亮用菜刀朝蒋某珍砍去,导致其头枕部、右颞部、右肩峰等处受伤伴大量出血,被害人蒋某珍当日死亡。随后被告人蒋代亮逃离现场并跳崖,后潜逃至新疆。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蒋代亮主动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蓬溪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蒋某珍多处开放性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硬脑膜下积血,脑实质水肿,脑组织破裂,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代亮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1998年12月1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在诉讼过程中,蒋某珍的亲属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蒋代亮赔偿死亡赔偿金487620元、丧葬费22845元。
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蒋代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蒋代亮宣告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2845元。该案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