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
 
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仪陇县3名村干部受到法律制裁
时间:2016-08-24 13:13:47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王光学 记者郭建坤)近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犯罪嫌疑人王强、王化、张龙三人均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006年至2012年期间,王强、王化、张龙利用其分别担任仪陇县某镇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副主任并村专业会计的职务,以及协助镇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的便利,套取国家下发的退耕还林补助款84056.80元,其中王强分得34635元、王化分得24240.25元、张龙分得25181.55元,均用于其个人开支。
案发后,三人接仪陇县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纪律审查,并如实交代了组织已掌握和尚未掌握的相关事实,且如数退缴退还了所得款项。
仪陇县法院审理认为,王强、王化、张龙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84056.80元,数额较大,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认定三人均犯贪污罪,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表示,近年来,在国家大力反腐的过程中,大量身居高位的“老虎”受到法律制裁,获得群众广泛赞许,但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依然反映较多,惠民利民资金被截留,这些“苍蝇”的存在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村干部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一定要廉洁奉公,不可有侥幸心理,否则得不偿失。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