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
 
邻水一男子贩毒被判刑
时间:2016-07-26 11:05:51  来源:本网原创

 

讯(吕中蜀  杜振宇)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包子1个、麻古粉末包子1个、麻古颗粒7颗予以没收。
据介绍,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1990年6月出生的邻水县某某乡的张某在邻水惠利多超市门口将1个100元钱的冰毒包子卖给冯某。2016年1月9日晚,张某在邻水县鼎屏镇云峰路十字路口的一单元楼梯口处将1个100元钱的冰毒包子卖给冯某。
2016年1月11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现场抓获,并从张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包子1个、疑似麻古粉末包子1个、疑似麻古颗粒7颗。经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随身携带的疑似麻古粉末包子1个、疑似麻古颗粒7颗总重量共计0.70克,疑似冰毒包子1个重量为0.42克。其中疑似冰毒包子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粉末包子和疑似麻古颗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辩解自己第一次并不知道贩卖的是毒品,且两次贩卖活动中均没有盈利,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上述判决。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