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
 
村规民约失公正法院维权给说法
时间:2016-09-26 18:15:26  来源:本网原创

 

熊明 郭其伦 叶秀红系前锋区某村女性村民,与外村人肖志强结婚后在外务工,其户籍未迁出,承包地也未交出。两人于2008年超生一女肖琴,因长期在外打工,直到2012年才欲将肖琴上户到叶秀红所在的村组。但该组长期以来执行出嫁女所生子女不能在该组落户的“村规”,由此提出:肖琴要随母落户,叶秀红与肖琴必须承诺不得享受该组集体的任何经济利益。叶秀红万般无奈,只得写下承诺书。
2013年,该村组的土地全部被征收,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5304136.25元,该组包括叶秀红、肖琴在内的在籍农业人口333人全部“农转非”。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该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叶秀红与肖琴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对此,叶秀红无法接受,遂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叶秀红、肖琴二人同等分配该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即每人15928元。该组其他村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前锋区法院法官分析说: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否则无效。《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经协商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出嫁女是否迁出户口,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落户,都得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就是违法的、无效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叶秀红、肖琴具有该村组户籍,在该组的土地是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具有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应当同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文中人物系化名)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