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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遭软禁书立借条违法证据不采信
时间:2016-10-24 10:07:42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佘朝礼 陈娟)近日,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审结一起由非法逼债书立借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所持有的借条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系无效证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3月,案外人林某某因工程需要,通过中介人贺某某、被告蒋某联系到原告龚某,龚某同意借款50万元给林某某,月息1角。2014年4月23日,林某某给龚某出具借款50万元的借条一张。尔后,龚某支付蒋某居间费2万元。
在履行合同中,借款人林某某支付龚某利息3个月共计15万元。2014年9月初,原告龚某与被告蒋某到林某某的工程所在地催收借款时,得知林某某因高利贷自杀身亡,龚某遂以“借钱是你介绍的”为由,要求蒋某偿还借款,并将蒋某的车扣留,派人跟着蒋某一直滞留在某宾馆内达10余天。2014年9月13日,蒋某被迫按照龚某的要求书立借款30万元的《借条》和《承诺书》,后才得以离开回家。2014年12月,被告蒋某与龚某协商,愿意退还居间介绍费2万元,并承担8万元的损失,共计补偿龚某10万元了结此事。后蒋某于2014年年底给龚某转款10万元。2015年2月春节期间,龚某又找到蒋某并派人跟着,将蒋某的奥迪车扣走,蒋某向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分局报案,后经民警出面将奥迪车交还蒋某。尔后龚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蒋某还款而酿成纠纷。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龚某以持有的被告书立的借条作为主要证据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经审理查明,该证据之内容违背客观事实,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同时,该借条与本案原告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联性,故该借条系无效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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