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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时间:2016-10-26 09:32:33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佘朝礼 黄洁琼 谢小蓉)近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社会影响大、涉案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3月12日、10月12日,原告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四川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巴城明珠花园A幢楼工程。该房建项目负责人为被告贾文兴。合同双方对工程款拨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交纳、返还、工期、价款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至2014年11月工程竣工。期间,该项目开发公司由原四川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雄伟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付款协议》,结算确定明珠花园A幢工程款为2656.9万元,被告雄伟房地产公司除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下余工程款3929738元未支付。同时,双方认可有新增加工程未予结算。2014年12月29日,原告将竣工后的房屋全部交与被告雄伟房地产公司。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无果,造成原、被告双方多次因该事项发生纠纷,情绪十分激烈,经相关机构、组织多次调解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巴州区法院。
该案涉及两家公司长期合作的问题,且案外人数众多,连锁引发拖欠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等矛盾纠纷,社会影响较大,信访矛盾多,群众关注度高。巴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民二庭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办案指导思想,认真吃透案情,深入企业、项目地调查、走访,核实相关证据,先后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采取“亲情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算帐对比调解法”、“说古喻今调解法”等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在多次询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不厌其烦地从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方面给当事人释法说理,劝导和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艰苦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30858元及利息;原告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三方握手言和,一起矛盾十分尖锐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有效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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