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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亲婚姻无效 违法收养不予支持
时间:2016-10-26 09:34:36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佘朝礼 黄洁琼 陈娟)近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旁系血清关系婚姻无效案件,对无效婚姻以及收养子女的抚养问题分别作出判决,并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家住巴州区宕梁街道清莲村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经其外婆介绍订婚,于2007年7月17日在巴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被告患有先天性子宫发育不良疾病无法生育,原、被告于当年共同收养一子取名王某某,一直由原告父母代养,但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并请求对收养孩子的抚养权予以判决。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旁系表兄妹血亲关系,依法应禁止结婚,其婚姻关系至始无效。故该院依法作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蒲某某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婚姻无效案件系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而子女抚养关系则实行二审终审制,故对于本案涉及的原、被告所收养子女的抚养问题,该院另行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原、被告收养的王某某未向巴州区民政部门登记,原、被告与王某某的收养关系未成立,该院不予处理王某某的抚养权问题,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区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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