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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跳水受伤 无证经营担主责
时间:2016-10-26 09:35:03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佘朝礼 黄洁琼 陈娟)近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罗某诉被告某游乐园业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游乐园业主巴中市某庆典服务有限公司因项目经营无行政许可而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伤残等相关费用919671元。
2015年4月,被告巴中市某庆典服务有限公司在巴城黄家沟某公司租赁空闲场地,安装了游乐设施,在未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了儿童水上乐园项目,设有大小游泳池并进行经营活动。2015年7月26日,原告同朋友一起购买门票后,进入到被告经营的欢乐城水世界游泳,原告站在游泳池池沿向池内跳水过程中,头部触到池底受伤。后原告经医院检验诊断为颈脊髓损伤(ASIA=A级;C5椎体骨折伴脱位。原告经过长达半年的治疗,共用去医药费几十万元,并经鉴定为1级伤残,需终身护理。后原、被告双方因伤残赔偿等费用酿成纠纷,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索赔2273727元。
巴州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深入现场、相关行政机关、鉴定机构调查走访,核实相关证据,查明由被告经营的欢乐城水世界中,设有大小游泳池,开设了游泳项目,游乐园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被告在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设游泳项目,不能保证相关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不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同时被告经营的欢乐城水世界属于公共场所,被告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原告跳水时,被告的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未制止或制止不力,被告应当承担管理责任。且欢乐城水世界开设的游泳项目系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被告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立警示标志,未设立或者设立不适当也应当承担责任。巴州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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