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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法院执行局温情到家执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6-11-16 15:16:27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朱腾杰 何瑞 文/图)11月1日,通江县法院执行局和解执行杨某与杜某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案,实现了当事人双赢的效果。
“杨某,这个是先前协议的7万元,请收好。上一次执行了6万元,这次7万元,余下的17万元将于11月30日结清”通江法院执行局石坚拿出执行款,双手交给了原告,继续说道,“按照司法程序,应该在法院执行的,鉴于你的特殊情况,我们把被告杜某和王律师一起邀请到你家里执行。余下的款项,被告杜某已经明确表示这个月底之前付清,你同意和解吗”?
申请人杨某说:“如果杜某可以按照约定付清余款,我同意和解。”被执行人杜某立即表示:“我一定在11月30日之前,把剩余的款项给你,请你放心,也请法院的同志放心”。

2013年1月21日,杨某在被执行人大常委会杜某煤矿公司作业时受伤,经巴中市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同年12月31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杨某各项费用共计82万元,双方定于2014年1月25日钱支付52万元,如被告到期不付,支付违约金5万元;余30万元定于201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被告支付5000元作为欠款30万元的年利息,到期未付,自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计息至付清时止。2014年1月30日,被告煤矿公司未支付30万元及利息,原告杨某遂申请执行来院。2015年5月10日我院判决责令煤矿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日支付原告杨某3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某现有住房一套,市场价值约为40万元,申请人杨某认为要求拍卖住房还款理所当然。但拍卖房屋需要走合法的流程,申请人认为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款项,遂到院信访室、县信访局、市信访局多次上访,称未履行生效判决,执行交付争议较大。为尽快结案,执行干警提出被执行人杜某分期支付,暂不拍卖杨某房屋的执行和解方案。如果被执行人杜某不能按期支付,承办法官将立即启动房屋拍卖程序,将第一时间扣划被执行人的收益,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反复做工作,双方遂达上述协议。
执行程序被称作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公信的提升,当执行法官从申请人手中接过强制执行申请书那一刻,法律权威的重担自然而然压在执行法官肩上,但通江法院执行局既坚持原则性,不惧重担、无畏挑战,又注重灵活性,及时调解、提高效率,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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