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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也有“保质期” 维权应及时
时间:2016-11-16 16:44:08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张可) 日前,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巡回审结一起继承权纠纷案,因原告起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来,原告杨某甲和被告杨某乙系姐弟关系,杨某甲婚后远嫁他乡。2010年夏天返乡时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同意将父母生前所建房屋于2006年10月售予第三人马某,之后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起诉,无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第三人马某主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法官对参加旁听的村民进一步释法:权利也有“保质期”,这个“保质期”就是诉讼时效,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维权。不过,要正确理解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仅仅是使原告丧失胜诉权,其继承权益并不消灭,希望被告能自觉自愿地对原告予以一定补偿,化解矛盾,修复亲情。现场的村民们普遍认为受益匪浅,理解了诉讼时效这一法律概念,纠正了“想什么时候告就什么时候告”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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