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南法宣)近日,南江县一男子因家中藏有两支猎枪,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在无持枪资格的情况下,自2014年下半年起持有两支火药枪用于打猎。2015年7月,何某某将其中一支借给董某某,董某某外出务工时将枪交给董某甲代为归还。2015年11月13日,南江县公安局在何某某、董某甲家各查获火药枪一支。经何某某辨认,从董某甲家查获的火药枪系自己借给董某某的火药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火药枪,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