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冬莉 记者 许尔斌)在KTV和朋友唱歌,见财起意将朋友手机“捡”回家,回家后登录朋友微信试出支付密码并多次向自己微信转账共计10100元。11月22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今年4月30日晚上,杨某和一帮朋友相约在县城一KTV包间唱歌。三场是,杨某发现朋友王鹏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放在包间沙发上没有拿走,趁没人注意杨某将手机捡起放进了自己包中。
回家后,杨某用“捡”来的手机登录了朋友的微信,并试出了朋友杨鹏微信账号的支付密码,向自己手机充值话费消费499元。尝到了甜头之后,杨某又通过该手机微信账户多次向自己的微信转账,两天共计转走现金10100元。案发后,杨某再次见到朋友羞愧难当,将手机和刷走的现金如数归还给王鹏并诚挚道歉,对于一时糊涂犯下大的错朋友表示谅解,并恳请对其从轻处罚。
西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价值36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试出微信支付密码,转走绑定微信银行卡内现金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