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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3名男子捉了63只青蛙被判刑
青蛙、麻雀、壁虎、蛇等属“三有动物”不能捕捉
时间:2016-11-29 16:42:36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南法宣)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对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赵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何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对罗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非法狩猎3人获刑
今年4月26日,赵某、何某某、罗某某相约到野外捕捉黄鳝,后带着各自准备的工具,乘坐赵某驾驶的轿车从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街道出发前往巴中境内。途中,3人商议在捕黄鳝时利用何某某所带的兽夹顺便捕捉其他野生动物,一路出行开支共同承担。3人在平昌县元山镇中岭村猴子小区附近踩点捕捉黄鳝时,何某某捕捉到2条蛇,又在元山镇街道购买了一把铁质小锄头和绑扎丝用于安放兽夹。当晚,赵某、罗某某帮何某某安放5个兽夹后,3人开始捕捉黄鳝。
4月27日上午,赵某、何某某、罗某某在平昌县城将捕捉的黄鳝、泥鳅和两条蛇出售,两条蛇售价为28元,赵某、罗某某各分得10元,何某某分得8元。
3人听说青蛙可以卖钱,于是商议一起捉青蛙卖。于是驾车前往南江县,途中赵某徒手捕捉了3条蛇,拾得一只死猪獾。赵某在南江县八庙乡肖家观村4组附近农田捕捉了63只青蛙。4月28日9时许,3人在巴中城区准备销售时,被市森林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现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何某某、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麻雀、壁虎等“三有动物”都抓不得
巴中市林业局野保科科长潘德华提醒,市民抓捕动物时,首先要明确野生和养殖的区别,其次要明确禁猎区和非禁猎区的区别,例如市民抓捕自家饲养的蛇、壁虎等不算违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是野生动物,对于“禁猎区”,我国有“永久性禁猎区”和“有禁猎期限的禁猎区”,禁猎期限一般在每年3月—7月。
潘德华说,本案中,3名被告人之所以捕捉青蛙会违法,是因为青蛙虽然不属于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但属于“三有动物”(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因此,市民一定要注意,在野外捕捉麻雀、壁虎、乌龟、蛇等野生动物时,已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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