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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审理首例非法使用“伪基站”刑事案
时间:2017-01-23 09:59:03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佘朝礼)近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院首例非法使用“伪基站”刑事案,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3年,没收其作案工具小轿车1辆、电子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1台及手机2部。
家住广元市剑阁县高观乡的村民任某某是名“80后”,头脑活泛,手脚麻利,长年在外闯荡社会。2016年4月,任某某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应聘于成都一家博彩公司,经公司指定地点在其私人小轿车上安装了1台电子设备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然后通过机器设备向周围的手机用户发送博彩公司广告信息。其后该被告人受公司指派,驾驶川A0A93X长安志翔轿车先后到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巴中市使用俗称“伪基站”的OpenBTs模拟基站发送博彩广告信息。2016年5月7日11时许,任某某正在巴中市望王路西段“凯悦名城”附近使用“伪基站”作业时,被四川移动巴中分公司网络部巡查工作人员发现,经电话报警后公安刑警迅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抓个现形,并从其小轿车中搜查出手机、笔记本电脑、无线电信号发射器等设备。经省无线电监测站和重庆市科信电子物证鉴定所检测鉴定,该“伪基站”自2016年4月10日至5月7日期间共发送短信次数52263次,涉及移动用户数30211个。期间该被告人通过银行卡从公司领取各项费用8000余元,获利6800元。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采用流动作案方式,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讯频率,干扰公众移动通讯网络信号,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短信,切断了手机与正常基站之间的联系,客观上造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后果,非法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4条之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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