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冬莉 记者许尔斌)2月21日,西充县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案件实施强制搬迁。
据悉,刘、赵二人系夫妻,2013年4月19日,刘某与银行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银行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两年,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刘某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其位于西充县晋城镇的房屋抵押与原告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登记,赵某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2013年4月17日,刘、赵书面承诺自愿以全部家庭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刘、赵二人未按约定偿还本息,银行遂将二人起诉至西充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刘、赵二人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且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刘、赵二人均未履行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各种途径查询二被执行人财产未果,便查封了抵押房屋后依法对其评估拍卖,拍卖成功后,西充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确定该房屋归买受人李某所有,次日,李某便携该裁定书到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官现场走访时发现被执行人并未腾退涉案房屋,询问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辩称住在涉案房屋中的人与其签订了十年期的租赁合同,无法搬迁。执行法官要求其相应证据,被执行人却未能提供,后经调查了解到,住在涉案房屋中的人乃是被执行人的父母。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期搬迁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离,本院将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搬迁。被执行人仍然置之不理,执行法官遂组织人员于2017年2月21日15时30分实施了强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