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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派员帮买方驾车回家发生事故担责
时间:2017-03-08 09:35:41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赵福芳)电动车售出后,车行为收余款,派员工驾驶买方李强购买的电动车送买方回家,不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买方受伤,引发纠纷。近日,南充市嘉陵法院依法判决,售车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买方李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1072.22元,李强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卖方派员驾车送买方回家发生交通事故
2015年5月7日上午,李强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红色富贵泉电动三轮车。
13时10分许,电动车行安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寇某护送该车,并负责收回李强买车时欠下的余款。
寇某驾驶李强购买的红色无号牌富贵泉电动三轮车,搭乘李强,由该电动车行向南充市嘉陵区金凤镇李强家里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峰大道何家院子公交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强受伤。
因赔偿事宜与电动车行多次协商未果,治疗出院后,李强便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电动车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电动车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近19万元。
事发后未及时报警  交警无法确认驾驶人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而是直到当日19时13分买方才报警。事故发生不久,车行则排另一员工到事故现场将事故车辆挪动到该车行的售后中心停车场,造成人为变动现场。
虽然沿途的视频监控能够证明桓子河至泥溪口一段驾驶人为电动车行员工寇某,但当车行驶至文峰大道何家院子公交站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人无法确认,买方李强与卖方护送人寇某互相指认对方为事发时的驾驶人,但均无其他证据证实,且现场又无目击证人。
依据现场勘查、视频监控等现有证据不足以查清事故成因,2015年6月2日,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因现场遭人为破坏,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
法院判决:车行承担70%的责任,买方承担30%的责任
嘉陵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事故证明,因事发后未及时报警,现场遭人为破坏,监控视频仅能证实桓子河至泥溪口一段驾驶人为电动车行员工寇某,但事故发生后,双方互相指认对方为事发时驾驶人,且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查清事故成因,因此,法院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
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肇事车辆驾驶台只应坐一个人。肇事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寇某未办理符合驾驶该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行安排其为李强驾驶车辆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李强明知道该车驾驶台只能乘座1人,仍乘座于该车驾驶台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李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4388.88元,并判决电动车行赔偿李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1072.22元;李强自行承担43316.66元。(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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