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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汽车跑“滴滴”致乘客受伤 谁担责?
时间:2017-03-08 09:47:11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赵福芳 记者杨林)因工作时间灵活、无需缴纳额外费用和办理手续简单等优势,越来越多的私家车加入到“滴滴快车”的行列。但私家车毕竟是非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造成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免赔商业险。
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滴滴快车”乘客下车时受伤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伤乘客廖某83186.15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8848.19元,由车辆驾驶人蒲某和车辆所有人任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赔偿;保险公司免赔商业险。
乘坐“滴滴快车”下车时受伤引发交通事故
2016年7月30日,蒲某驾驶登记在其妻任某名下的川RRFXXX号小型轿车,以“滴滴打车”的方式搭乘廖某,由嘉陵区嘉西路向西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南充市嘉陵区西兴中心卫生院外路段停车后,蒲某未注意观察川RRFXXX号小型轿车右后门是否关好的情况下,就驾驶川RRFXXX号小型轿车起步向前行驶,造成廖某左脚卡在川RRFXXX号小型轿车右后门内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8月24日,南充市交警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蒲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无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廖某遂将驾驶员蒲某、车辆所有人任某及川RRFXXX小型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南充某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续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余万元。
保险公司: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其应免赔
审理过程中,川RRFXXX小型轿车的承保保险公司南充某财保公司辩称,川RRFXXX号小型轿车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川RRFXXX号小型轿车却是“滴滴快车”用于客运盈利,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免赔商业险
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嘉陵法院认为,根据南充市交警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经过和廖某接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时所陈述的事发经过,廖某是因其左脚卡在川RRFXXX号小型轿车右后门内倒地并被川RRFXXX号小型轿车拖行受伤。据此,应当认定廖某受伤时,已置身于川RRFXXX号小型轿车车外,属于川RRFXXX号小型轿车的第三者,而不再是川RRFXXX号小型轿车的车上人员。因此,廖某要求南充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本案中,川RRFXXX号小型轿车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蒲某代任某将其所有的川RRFXXX号小型轿车,向南充某财保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川RRFXXX号小型轿车是以“滴滴打车”的方式从事载客营运,改变了其使用性质并导致其危险程度增加。
同时,南充某财保公司在投保时,已将包括上述免责事项在内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以书面形式予以了明确说明,蒲某亦代任某签字予以确认。因此,包括上述免责事项在内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南充某财保公司辩称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02034.34元,由南充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廖某83186.15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8848.19元,由蒲某和任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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