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苟熙海)“感谢你们的调解,有了这笔钱作为老人的生活保障,我也能放心出去工作了”。近日,船山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后,龚某的家属对承办法官说道。
据介绍,2月22日,船山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受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承办法官收到案件时就被告知该案存在重大上访信访风险,立即引起了高度重视,全面详细了解案情。
2015年7月25日,65岁的原告龚某在被告亮洁公司从事清扫保洁工作期间,被贺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原告家属单方委托鉴定,伤残程度为一项二级、一项七级、一项十级。因贺某家庭经济困难,双方经多次协调未果,龚某遂诉至船山法院,要求亮洁公司在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5万余元之外,再赔偿损失近80万元。
为了能妥善处理纠纷,承办法官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办案原则,结合原告的起诉,考虑到亮洁公司对贺某享有的追偿权,遂将贺某追加为该案第三人,以便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第一次庭审时,龚某的家属将龚某背至审判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大,矛盾进一步激化,亮洁公司当庭申请对龚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认为龚某年龄较大,自身疾病加重了伤残程度,致使合议庭无法开展调解工作。
因为龚某已经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表达意愿,需要专人照顾,龚某的家属多次催促承办法官尽快结案,减轻家庭负担。庭审后,承办法官利用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病例进行质证的机会,采取面对面和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说明重新鉴定的风险,并分别告知鉴定后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便是调解。最终,在多次向贺某分析案情、释法明理,征得贺某同意后,亮洁公司与龚某达成一致意见,由亮洁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前在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之外,再赔偿龚某损失50万元。案件的成功调解,让伤者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合理赔偿,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也是对承办法官服务态度的肯定,更是船山法院法官们长期坚持“司法为民”执法理念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