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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非法获取并贩卖个人信息被处刑
时间:2017-05-15 09:50:22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陈梅)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三被告向某、朱某、赵某因非法获取并贩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通话记录、银行征信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不等及罚金20000元的刑罚。
2015年5月,被告人朱某在朋友张某(另案处理)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海山半岛小区的家中,看到张某在手机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便要求张某告诉其方法。张某将朱某拉入其所在的QQ群,并让朱某加其上家的QQ号。自2015年5月以来,赵某、朱某、向某分别使用手机、电脑在互联网上利用QQ、微信、支付宝等通讯工具和软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事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
被告人向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了可查询公民个人航班信息的航空监控系统,自己使用该系统或转卖给他人,并将查询的公民个人航班信息出售给“下家”朱某等人。涉及常住人口信息58条,查询个人登机信息9158条,共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9216条。
被告人赵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下家朱某或者直接提供给客户,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1484条,个人通话记录2589条,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670条,共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6743条。
被告人朱某多次向上家向某、赵某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公民个人开房信息1297条、个人户籍信息359条,个人银行征信信息142条,货运信息99条,个人航空登机信息3881条,共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778条。
被告人向某、朱某、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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