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林飞强 郭建坤)近日,仪陇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伪造民事案件证据的原告及其丈夫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对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2015年11月30日,原告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对部分损失予以了理赔。原告又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修车期间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损失。为了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的租车合同,约定租赁一辆起亚牌轿车,租金每天400元,但其提供的起亚牌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该车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原告在租车时该轿车并未注册。经该院多方面查证后,原告丈夫承认未租赁起亚牌轿车,租车合同系和他人伪造,租车合同制作时间实为2016年6月左右。
事后,该案承办法官对原告方的行为予以了严肃训诫,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原告方态度恶劣,不知悔改,拒不承认自己行为的错误,甚至一度拒绝回答审判人员的问题,坚称租车事实确实存在,只是事故发生后其租赁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因转让不能提供行驶证,故在结算并“完善”合同时签订了租赁起亚轿车的租车合同。
原告及其丈夫为达到胜诉目的,在诉讼中违背诚信原则,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伪造、提交虚假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审理秩序,经教育仍拒绝改正。为维护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震慑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该院依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原告方作出了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