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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毁婚约 彩礼酌情退还15000元
时间:2017-05-15 09:55:12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何连伟)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男女按当地风俗确认婚姻关系,男方—李某向女方—张某支付订婚彩礼20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数月,因性格不合,李某毁婚约,并要求退还全部彩礼。经嘉陵法院金凤法庭依法调解,张某向李某退还彩礼15000元。
2016年3月,李某、张某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6年8月即按当地风俗订婚确定婚姻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及家人付给张某订婚彩礼20000元。后张某到李某家共同生活,因双方性格各异,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要求退婚,并要求张某退回彩礼20000元。
2017年3月,李某诉至金凤法庭,要求张某退还彩礼20000元。受理案件后,金凤法庭尽快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讼材料,同时了解本案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当即确定了开庭时间。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李某认为是被告张某退婚在先,就应该退还全部彩礼;被告张某则认为退婚是原告李某性格怪异造成,退还部分彩礼就可以了,并且其已经在原告李某家生活劳动了一段时间,原告李某还应该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嘉陵法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并阐明:“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确定以是否进行婚姻登记为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现在产生纠纷,按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彩礼的,但是考虑到被告张某在原告李某家生活劳动了一段时间,被告张某可以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并且双方当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不是被告张某去原告李某家做工挣钱为目的的……”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一次性酌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15000元,并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婚约财产而起的纠纷案得以调解解决。
嘉陵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因退婚返还彩礼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不仅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着社会风尚。在审理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时,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当地民风民俗,才能确保纠纷能依法合理化解,利于形成优良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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