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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建驾校 三男子获刑
时间:2017-05-21 09:22:05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李建华 记者 黄庆 文\图未经农业部门批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结果获刑兼罚金。近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男子农用地建驾校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据悉,2010年3月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王某三人与顺庆区共兴镇大营坝村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租赁协议,租用共兴镇大营坝村二组、三组集体土地68亩。2014年11月潘某、潘某某、王某在没有得到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顺庆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开始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平整硬化场地,新建房屋,修建驾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王某于2010年3月11日与南充市顺庆区共兴镇大营坝村二组、三组村民及大营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用共兴镇大营坝村二组、三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68亩,约定用于园林和驾校训练场,租期17年,租金以每年每亩小麦650斤按照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折算计付。之后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王某在租用的土地上种植树木、花卉。2014年11月,三人未经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顺庆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开始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平整硬化场地,新建房屋,修建驾校。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顺庆分局在监督检查中,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4日先后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潘某、潘某某、王某并未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恢复土地原貌。2015年1月23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顺庆分局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限其7日之内自行拆除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罚款145468.5元。2015年9月1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但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王某仅缴纳了罚款,仍继续在该土地上经营驾校。经南充市顺庆区国土勘测队实地勘测和南充市国土局鉴定:潘某、潘某某、王某所建驾校训练场位于顺庆区共兴镇大营坝村二组、三组,占用集体土地53.68亩,其中农用地52.83亩(含耕地52.75亩,林地0.08亩),建设用地0.85亩;该宗土地地面已经硬化和修建了建筑物等,确认农用地52.83亩已被转变为建设用地;该宗土地中耕地52.75亩(扣除田土坎后净耕地为44.84亩),现耕作层种植功能已丧失,潘某、潘某某、王某驾校训练场建设等行为已导致该耕地被破坏。

 另查明,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王某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非法占用农用地 三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驾校,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刑罚处罚。在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三人所起的作用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潘某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中应当加以考虑。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出租方大营坝村及农户允许三被告人租赁土地后用于“驾校”的非农建设,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之规定,有一定的过错,应在对三被告人的量刑中加以体现。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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