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
 
射洪法院首次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写入裁判文书
时间:2017-06-16 18:13:47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 吴琼芳67日,射洪县金家法庭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并首次通过调解的方式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文书中。
    七旬老人生育了四个子女,其中三个子女都已在外安家,很少回家看望父亲,长女出嫁至上海后因经济困难、路途遥远等原因更是一直未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也未回家探望过老人。老人身患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无奈之下将四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履行探望义务。
    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与四被告取得联系,考虑到老人家住金华镇,且行动不便,徐堂富法官决定到金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通过法庭干警积极联系,耐心劝导,开庭时,四个子女均到庭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徐法官了解到家庭矛盾根源于老人的妻子去世后,四子女间对父母财产分配不均表示不满,进而导致姐妹之间和父女之间的隔阂。徐法官结合传统孝道和法理,悉心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四个子女均同意向老人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和护理费,并愿意定期回家探望老父亲。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被誉为“常回家看看”条款,使子女对父母的探望义务正式入法。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来说,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并且子女及时探望生病的父母,是对父母的精神慰藉和莫大安慰,子女都有让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义务。法院积极、耐心、细致化解此类矛盾纠纷,对于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形成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