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旷心怡)近日,阆中法院对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开出一张10万元的罚单,严厉惩处了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扣留款项义务及恶意阻碍执行的行为。
何某某申请执行某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裁定对该公司在该管委会应领取的“择址建厂”费用550813元予以了扣留,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1月,该管委会在明知该笔“择址建厂”费已被法院依法扣留后,依然向某建材公司支付了224000元,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同时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执行。2016年11月,为加强对该案的执行力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指定阆中法院异地执行。
接收该案后,阆中法院执行局立即指派执行人员向该管委会送达了限期追回款项通知书,限该管委会在10日内将224000元追回并汇入法院执行标的款帐户。然而在规定的时间内,管委会并未将款项追回,经数次协调后,管委会依然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惩处此类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恶意抗拒执行的行为,阆中法院最终对该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