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 冉)去年5月份,蓬安县五十余岁的村民姚某,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缓刑期满后他没有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摩托车。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姚某现年五十余岁,平日在工地上打零工,几乎每天都要喝几口,已经嗜酒成瘾。2016年5月,姚某喝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往上班的工地上赶,在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含量已超过酒驾入刑标准。该案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最终被蓬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三个月,罚款2000元的,以示惩戒,希望姚某能吸取教训,能为自己、他人的安全着想,以后不再酒后驾车。
判决生效后,姚某虽主动接受了刑罚的处置,但酒已经离不开他的生活,经常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往返家与工地之间。2017年3月,姚某再次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余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庭审过程中,姚某对自己再次醉酒驾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表示自己对上次因醉驾被判处缓刑的处理结果,没有引起重视,故而再犯,这次会深刻反省,以后坚决做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