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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朋友圈骂人 遭罚5千还道歉3天
时间:2017-06-26 09:26:00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阆法宣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广泛进入人们的生活,微信的朋友圈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交流场所,但微信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发表了对他人的言论有可能就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近日,阆中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引起的名誉侵权案。
张某与赵某本是朋友关系,不久前两人因一些琐事产生了矛盾,张某通过微信对赵某进行质问,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因言语不合相互使用了不文明的聊天语言。2017年3月7日,赵某将在微信中对张某所使用的辱骂、侮辱性语言并附上张某的照片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朋友圈内大量朋友的关注。其间,与张某相识的朋友纷纷打来电话询问是怎么回事,夫妻间也因此发生纠纷。该事件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降低了张某的社会评价。因不堪重压,张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在报纸或朋友圈上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语言以及附上张某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应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赵某停止对原告张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原告张某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原告张某照片的行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所发布的微信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中进行了较大范围内的传播,该辱骂、侮辱性言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赵某理应当向原告张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微信言论有规矩,名誉侵权要担责。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时候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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