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严厉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射洪法院精选并向发布了近年来依法严厉打击的五大典型毒品犯罪案例,以此警示教育人民群众增加识毒、防毒、拒毒能力,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90后杨某贩卖毒品案
93年出生的农村青年杨某,伙同居住在他出租房的蒲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吸毒。在没有资金购买毒品的情况下,走上以贩养吸之路。并且10次向未成年人贩毒,共贩甲基苯丙胺10.9克。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杨某租住处将杨某与蒲某抓获,当初查获甲基苯丙胺6.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多次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数量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李某系吸毒人员,2016年12月,李某在其家中容留胥某吸毒冰毒一次。2016年12月及2017年1月李某又在其家中容留陈某吸毒冰毒三次。2017年1月20日上午12时许,公安人员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四次容留二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赵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6年11月18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对太和镇“旷逸酒店”例行检查时,在该酒店1307房间内挡获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赵某,杨某、邓某,后对三人的尿液检测均呈阳性,并从被告人赵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大袋及10小袋,红色药丸状可疑4颗;2016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将上述可疑物予以扣押。经称重,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共计净重15.08克;红色药丸状可疑物4颗,净重0.33克。
2016年12月1日,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红色药丸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赵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但对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支持。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6年7月19日,公安民警对绰号“缺缺”的吸毒人员张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从该房屋卧室衣柜内及客厅茶几下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4.11克;从冰箱内查获褐色液体状可疑物净重32.25克;从鞋柜上查获黄色固液混合物可疑物净重18.61克。随后公安民警将张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将查获的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取样送检。2016年7月25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褐色液体状可疑物及黄色固液混合物所提取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4.9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遂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已于2017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黄某贩卖毒品案
曾经的吸毒人员黄某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先后5次向3人出售冰毒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共计约5.98克,获赃款人民币1115.4元。
2016年4月12日,公安民警在太和镇保险巷3号1单元7楼1号将其抓获,并从该房屋内搜查并扣押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3.28克、吸壶、锡箔纸等吸毒工具及白色OPPO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法院判处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3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