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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法院判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时间:2017-07-04 17:59:40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旷心怡 文/图))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院长段辉亲自担任审判长,主审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周某被释放的当天即向亲友借钱,如数缴纳了法院判处的罚金,并找到承办该案的段辉院长,表示忏悔,承诺必将洗心革面,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据悉,该案是阆中法院判处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5年10月,周某先后多次从网友江某处购买大量公民个人邮箱账户及密码,11月通过“百度账号注册”、“找回百度账号”等软件,利用租用的远程服务器运行软件批量注册和找回百度账号,后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2016年10月13日,周某在其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赃款。
该案的承办法官段辉表示,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而在众多信息资源中,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容易衍生出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其他犯罪。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百度帐号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被告人教育改造并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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