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蔡静)近日,蓬安县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签发首张律师调查令,帮助当事人调取到相关证据材料,并促使该案顺利审结。
据了解,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邻居关系。2016年9月,被告蒋某某家发生火灾,因家中无人,后火势蔓延至原告家中,火灾虽然被及时赶来的蓬安县公安消防大队扑灭,但原告的房屋和部分家具被烧毁,造成各项损失52017元。经多次调解和协商未果,原告雷某某起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后,其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申请向蓬安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了解火灾发生后,住宅楼的自动喷淋系统是否已在工作,室内消防栓中是否有水,火灾报警系统是否存在故障等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就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情况去函蓬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明确了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队员通过消防电梯到达着火楼层,自动喷淋系统已在工作,室内消防栓中有水,火灾报警系统存在故障。被告蒋某某认为,其居住楼层的消防栓内没有水,且消防电梯常年被物业封锁,不能使用,严重耽误了灭火时间,造成后续火势扩大,于是申请追加被告蓬安某物业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蒋某某家起火并蔓延至原告家中,导致原告的房屋及部分家具受损,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对于被告蒋某某主张追加被告蓬安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蓬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回函,明确了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除了报警系统存在故障不能正常工作外,其余消防设施均能正常工作,且火灾报警器安装在室外,而引发火灾发生在室内,火灾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进行报警,并未实质性对火灾发生影响,故对蒋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蒋某某在十日内赔偿原告雷某某经济损失52017元。
据悉,调查令是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调查令在提高司法调查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