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浩)俗话说,养儿防老,未分得财产就可以拒绝赡养老人了吗?近日,遂宁市安居区法院白马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老人给子女分配财产不均而引发的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国年近90岁,膝下有三个子女,本应过着“子孙满堂、儿孙绕膝”的幸福生活,却因在分家析产时将财产全部分给了儿子李某军,三子女之间就此产生了隔阂。现李某国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在赡养问题上子女以分家不均为由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审理中,承办法官意识到单纯的判决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为了消除隔阂、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何浩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与被告逐一进行沟通交流。从情、理、法的角度,向被告阐述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共同担负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同时还向被告释明子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平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三被告转变观念,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即由三个子女轮流照顾原告。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为了维持亲情,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释法:
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各自独立承担的法定义务。原告李某国年近90岁,其日常生活起居无法完全自理,应由三被告予以适当的护理和照料,此种义务系子女的独立的法定义务,不以其他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若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三被告所承担的赡养义务。
二、子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平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农村中普遍存在这一现象:老人在子女成家后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分给某一个或某几个子女,在今后的生活中依靠该子女赡养。这就导致了一些子女存在与法律相悖的错误认识,如认为能够以分家不公平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多分得财产的子女多尽义务、少分得财产的子女少尽或不尽义务等。法院在审理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时,会向被告释明:赡养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纠纷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纠纷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