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6年3月31日,佘某某和唐某某租赁遂宁市富安公司的场地,用于经营儿童游乐项目。合同到期后,富安公司多次向余某某和唐某某送达《场地到期收回的通知》,要求其腾退场地,但佘某某和唐某某一直未腾退。于是富安公司将佘某某和唐某某分别起诉到船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佘某某和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腾退位于遂宁市船山体育馆广场的游乐设施。
在船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佘某某和唐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7月20日,富安公司向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船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于8月1日分别通知被告佘某某和唐某某到达该院,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决定于8月8日6点20分进行强制执行,佘某某和唐某某承诺不会阻碍法院执行工作。
8日上午6时许,记者在市城区船山体育馆看见,强拆现场周边已经拉起了警戒线。为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场参与执法的工作人员被分为指挥、警戒、劝导、执行等7个小组。船山区人民法院法警和辖区派出所、经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队员和保安公司保安,对现场进行警戒,现场还邀请了船山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人,对执行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上午6点20分,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在岗法官、专业拆除工人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冒雨对遂宁市船山体育馆广场的游乐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
“此次强制执行工作除了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岗法官、法警和书记员参与外,辖区的派出所、城管执法局和保安公司共出动了近100人积极参与配合执法。”船山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梁驿告诉记者,为落实“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案件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立足实际,始终坚持积极的工作态度,把工作做细做到位,同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