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叶中秋)离婚前原本约定好,儿子由前夫抚养,自己可以随时探望两个孩子,但不想因探望孩子问题产生矛盾,吕琴与前夫马浩对簿公堂。近日,蓬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吕琴每月享有探望一次两子女的权利,并可在单数年份的寒、暑假享有与两子女就近共同生活10天,马浩应当负有协助的义务。
据了解,吕琴和马浩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6年1月生育长子小林,2007年12月生育此女小爱,2008年12月,两人在四川省蓬安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5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小林、小爱由被告抚养,但女方可以探望孩子。刚离婚后的几个月,吕琴仍与马浩和孩子们一起在重庆居住生活,仍然负责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吕琴便离开单独生活,期间吕琴也曾探望孩子并带他们出玩耍。
2016年底,马浩因工作原因回到了老家蓬安县,便将孩子也带回蓬安生活学习,由孩子奶奶帮忙照顾。吕琴每当提出探望两个孩子的请求时,均被马浩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严重影响了她与两个孩子之间的感情。因为太想两个孩子,吕琴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准予其每月一次探望两个孩子,并在单数年份寒暑假抚养孩子。
马浩辩称,对于吕琴提出单数年份寒暑假抚养孩子的请求,因为两个孩子现在都已上小学,假期需要补习功课,根本不利于子女学习成长的要求。可以同意吕琴到蓬安探望孩子或就近相处一段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琴和马浩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小林和小爱,但其作为母亲,仍然有探望他们的权利。故原告请求探望婚生子女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如何具体确定,从有利于培养孩子的身心健康,促进与母女感情交流的目的考虑,确定原告的探望权为短暂、逗留式的探望权为主。小林、小爱现为在校学生,原告探望应以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为前提,故其要求每月探望一次适宜。吕琴提出单数年份寒暑假抚养两个孩子的请求,有利于母女有较长时间的交流与了解,符合伦理道德,应予以支持,但应本着尊重子女的意愿、保障孩子寒、暑期学习与安全前提下协商落实,故酌定吕琴在单数年份寒暑期在子女生活地就近享有10天共同生活的探望权利。对于该院依法确定的原告享有的探望权以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被告马浩应当负有协助的义务。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