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利州区法院院长向军:解决执行难贵在坚持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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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1 16:22:18 来源:广元法治网 |
日前,广元市利州区法院率先在全省通过创新“司法+保险”方式,对举报“老赖”的群众予以兑现悬赏保险金,该项举措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和强烈反响。近日,记者就财产类案件执行难的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向军。

“好多申诉人都在抱怨财产类案件执行难,他们说即使胜诉了也并没有什么用,因为败诉方如果一直耍赖,自己也没什么招数。”向军称,执行难是指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的不配合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本质是需要等待时间太漫长。如果有耐心坚持,死磕到底,还怕什么?作为在党委部门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不可能真的没有办法治治这些失信的被执行人,任由老赖些蹦跶。
向军说,执行难的原因大致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执行困难的情形,不是被执行人不愿意执行,而是现实条件不允许;二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明目张胆故意不执行,或是隐瞒真相假装没有能力执行。第一种原因引起的执行难,只能慢慢等待被执行人有能力的那一天,这就需要申诉人耐心坚持、耐心等待。第二种原因引起的执行难,因被执行人的恶意导致申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但经过申请到执行,也需要一段时间。虽然两种情况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但是应该相信,执行难并不是意味着无从下手,只要能坚持,耐心等待,执行一战的胜利不会太遥远,合法要求一定会实现。
谈及法院认定的“老赖”会受到哪些惩罚时,向军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记者 田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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