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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中院公开审理首例污染环境案
时间:2017-08-28 09:29:09  来源:本网原创

 

8月25日,遂宁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在遂宁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庭审邀请了遂宁市国土、公安、环保、检察、林业、水务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计20余人参加旁听。
据了解,2016年底,被告人唐敏准备开办一家利用废弃铅蓄电池冶炼铅锭的处置厂。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田效军,双方约定唐敏出场地、原料、生产设备,田效军负责技术、人工,工资按冶炼出来的吨位计算,另外每月再支付田效军7000元管理费。2017年2月,唐敏经介绍租赁到位于蓬溪县高坪镇高河村2社为民砖厂内的土地私建厂房用于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田效军组织了张仕联、李春山等12名安徽籍工人为唐敏务工。
经查实,唐敏从外地购回约50吨废弃铅蓄电池作为生产原料,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生产。2017年3月10日至13日,田效军等利用反射炉将拆解下来的铅板熔炼成24块铅锭。2017年3月16日,蓬溪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会同蓬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唐敏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厂房内发现24块铅锭及大量废弃铅蓄电池外壳。经蓬溪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对其中23块铅锭称量,重44940千克;对拆解下来的废弃铅蓄电池外壳称量,重3460千克。经鉴定出所有送检样品中铅含量大于99.5%。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涉案废弃铅蓄电池及拆解下来的铅板均为危险废物。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并分别向被告人唐敏、田效军询问案件细节。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也是遂宁市首例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唐敏、田效军未经许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属司法解释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综合考虑唐敏系雇主、田效军系雇员,及二人认罪悔罪情况。判决被告人唐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田效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铅锭24块、废弃铅蓄电池外壳予以没收。
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7月27日遂宁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挂牌后。遂宁市法院在上半年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共计16件,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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