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巴法宣)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7件原告孙菊英、唐海波、蒋雪梅、张家晓诉巴中市城区5家大型超市及相关生产商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依法分别驳回了原告产品“打假”索赔、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
南充市高坪区居民孙菊英、唐海波、蓬溪县村民蒋雪梅、巴中市巴州区居民张家晓于2016年12月21日、26日、27日先后在巴城乐享、民旺、裕博、世纪隆、北山五家超市购买了7批次恒大兴安牌、多力牌芥花籽、葵花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共计197瓶,付款23670.6元。2017年1月23日,原告孙菊英、唐海波、蒋雪梅、张家晓以所购油品在标签上标志芥花籽和橄榄图案、多处强调橄榄油而未标注橄榄油在成品中的添加量构成违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巴州区法院起诉立案,要求五家超市及相关生产商分别退款退货,赔偿其购买产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236706元。
巴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民二庭承办法官组织合议庭成员认真研究分析案情,鉴于该案是我市首例成批产品“打假”索赔案件,社会影响面宽,合议庭多次走访了解当事人,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情况,组织相关当事人交换证据和质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涉案食品中的橄榄油成份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应“特别强调”的有价值、有标准的成分,取决于涉案产品橄榄油是否对人体有特殊的营养成份和价值,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原告以该产品价格高于一般食用油品为由推断其价值、特性,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油品的食品标签的标注中未明确添加量违反相关规定的证据不足,亦不能认定超市公司违法进行销售,其请求超市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