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
 
赔偿标准有异议 法官巧解交通事故
时间:2017-11-01 09:32:06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吕凤)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罗家法庭法官巧妙运用调解方法,灵活处理有关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间的差异,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7年1月,原告姚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与被告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姚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发现双方仅对于姚某的相关赔偿项目是按照农村居民还是按照城镇居民的计算标准问题上存在争议。
据悉,原告姚某系农村户籍,居住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城镇务工,其坚持要求相关赔偿项目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而被告唐某和保险公司均不认可,认为姚某是农村户口,应严格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鉴于姚某居住和工作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平衡问题,遂制定了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标准之间取平均值计算相关项目的调解方案,然后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方案。
领取调解书的当天,原告姚某便拿到了被告方即时履行的赔偿款,此案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