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庄梦婕)近日,旌阳区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被告为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经过涂改的伪造证据,法院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刘某甲因与被告某餐饮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庭审中,被告辩称该房屋系案外人刘某乙所有,并提交了一份与刘某乙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作为证据。该合同上记载的涉案房屋标的位于“德阳市XX街XX号一层1-6#”,而庭审中查明,原告曾于2017年初报警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当时被告向派出所提交了一份《门面出租合同》,上面记载的同一房屋标的位于“德阳市XX街XX号一层1-1#”,并经公安机关盖章确认“复印属实”。经审查比对,两份《门面出租合同》的内容除标的位置信息不一致外,其余内容完全一致;且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门面出租合同》,经仔细观察,有明显涂改痕迹。随后,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伪造证据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经再三询问,被告终于承认涂改证据的违法事实,该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故意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旌阳区法院将依法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努力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民事诉讼环境及庭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