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英颖 文/图)11月8日下午3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网、新浪庭审公开网同期直播上诉人谭玉琼诉被上诉人南充市鑫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往不同的是,担任本次庭审的审判长正是南充中院的党组书记、院长杨敏同志。本次直播赢得大量收视网民点赞。
庭审现场
11月8日,南充中院在第一审判庭对上诉人谭女士诉被上诉人南充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院院长杨敏担任审判长。
2016年12月,南充某汽车销售公司和谭女士签订了购车协议,完成了交付。庭审现场,杨敏审判长归纳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即:2016年1月、2016年9月,南充某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给谭女士的车辆更换过起动机和杂物箱总成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欺诈。
首保是否过期
庭审中,谭女士代理人表示,首保已经过期,汽车销售公司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的首保费用。
对此,南充某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认为,首保是工厂给与客户的福利行为,主要是更换机油。去服务站服务的时候,主店已退出了服务体系,公司建议客户就近做首保,公司垫付相关费用,所以才有微信转帐200元的情况。
谭女士代理人则表示,该公司销售的该车辆,客户需在2个月内或2500公里内做首保,所以我们认为存在二次销售的问题。
更换杂物箱和起动机是否属于恶意欺诈
庭审中,法庭提醒双方,一审中杂物箱属于车辆企业召回行为,属于升级换代的证明材料,但看不到诉讼过程中的质证。
对此,谭女士代理人称,汽车销售公司在一审时没有提交,二审时提交的证据没有加盖汽车生产厂家的印章;即便如此,该车辆还存在起动机更换的情况。
关于发现起动机有瑕疵做了更换,是否就代表着车辆出厂就有瑕疵这一问题,南充某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表示,不能这样简单认定车辆就是瑕疵产品,车辆出厂合格,从工厂到库房以及存放期间,也可能会发生质量问题。在发现问题后,销售公司会第一时间向工厂报告,工厂指定做更换、维修等。
销售公司是否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某部件做了更换
那么,由于汽车销售公司的更换,使新车有一定的损坏,或者留下了一定的痕迹,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该汽车的某个部位做的更换呢?
对此,南充某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表示,汽车销售行业没有这个先例,除非在交付的时候发现问题,会和客户商量。如果某一个物件做了升级、改善就告知客户,客户会不满意。
谭女士代理人则称,这不符合行业惯例。汽车有瑕疵的时候,销售人员会告知,并且会签订一个告知函,厂商会在价格上适当做一些让步,客户就会放弃对此的主张。如果确定车辆批次有问题,可以通过官网对车辆进行召回。
南充某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称,我们的出发点是保障客户,并不是恶意隐瞒,也不是重大瑕疵的情况;我们愿意提供相关厂家的证明,希望法庭给这种行为做一个严肃的认定。
最后,双方同意对此案进行调解,法庭将在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此案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