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小波)“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该案顺利和谐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文明执法理念的缩影,是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的又一次胜利!”近日,农行蓬安县支行写来感谢信向蓬安县人民法院及承办法官表达了他们的感激之情。
据了解,农行蓬安支行下属的河舒营业所在2006年撤销后,留下营业门面及住房。2012年5月以来,农行蓬安支行清理资产时发现其所有的位于蓬安县河舒镇河东路十号的原河舒营业所房屋被胡某某占用开设了一家幼儿园,于是发布了限期搬离公告,责令胡某某搬离,并多次与其协商返还事宜,但胡某某仍占用着该房屋。
经两年协商无果后,农行蓬安支行于2014年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胡某某返还房屋并从2012年3月起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经审理,蓬安县法院支持了原告农行蓬安支行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之后,被告胡某某以与原告农行蓬安支行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为由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了胡某某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判决,但被告胡某某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中国农业银行蓬安县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蓬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在十日之内将占有的位于蓬安县河舒镇河东路十号的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费,但被执行人始终以没有钱、幼儿群体的特殊性,找不到办学地点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并且还玩起了“躲猫猫”,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为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执行法官联想到被占有的房屋是用来办幼儿园,于是向蓬安县教育局提出了对其降低教育资质的司法建议书,并针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情况,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了临控,最终在执行措施的双重压力下,被执行人主动对占有的房屋进行了搬离,并赔偿了损失费5万元。
该案的成功执结,是蓬安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下大力气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加强与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其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实施的联合惩戒,事实证明,该联合惩戒不仅对案件的执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